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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起草了《溫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并于9月29日起征求公眾意見,該辦法用于進一步提升溫州市垃圾分類工作開展水平,強化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全流程管理。詳情如下:
溫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公開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提升溫州市垃圾分類工作開展水平,強化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全流程管理,切實提高市民群眾對垃圾分類的支持率、參與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浙江省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工作指南》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按照“管行業、管分類,城鄉協同推進”的管理原則,嚴格落實各方主體責任,加強各級人民政府、各類行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職責,強化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體系,助力垃圾分類工作提質增效、平衡發展。
二、分類管理責任制
(一)責任區管理責任人。城鎮地區各類責任區場所的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下稱:管理責任人)按已有的相關法律法規確定。
農村地區各類責任區場所(如:住宅小區、車站、公園、市場、店鋪、公共機構等)管理責任人參照城鎮地區相關規定確定;村莊(村居人口居住區域)的管理責任人為村委會。
有物業管理沿街商鋪,管理責任人為物業服務企業;無物業管理的沿街商鋪,管理責任人為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或者有關單位對確定管理責任人有異議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
(二)管理責任人職責。各管理責任人需科學制定責任區內垃圾分類投放制度、公示制度、督導制度,建立管理臺賬等,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在責任區域內規定地點合理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設施,保持分類收集容器齊全、完好、整潔;出現污損、溢出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理或者補設;按照設置標準做好投放(收集)設施改造提升。
2.制定垃圾分類宣傳方案,定期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普及,每年對所屬人員開展垃圾分類知識宣教。
3.引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及時制止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4.將責任區內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給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每日如實記錄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等信息,并接受各類行業主管部門的檢查。
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做好前款規定相關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責任。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三)監督管理責任主體。各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分別為城鎮、農村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負責牽頭做好本轄區城鎮、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的協調、指導、監督考核等。
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已有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督促指導各類行業場所管理責任人,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等。如:物業小區由住建部門負責;所有旅游景區、賓館(酒店)由文旅部門負責;所有大、中、小型餐飲單位由商務部門負責;鄉村民宿由農業農村部門負責;金融保險機構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溫州監管分局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進一步明確轄區內各行業部門的生活垃圾監督管理職責。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建立生活垃圾分類長效保障機制,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實施,做好對轄區內各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情況監督。
三、分類投放管理
(一)定時定點投放管理。住宅小區、村莊、沿街商鋪實行定時定點投放管理,管理責任人需規范設置定時定點集中投放點(商業街<沿街店鋪>可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定時定點到店收集),確定投放點位、時段、時長后,由管理責任人告知屬地城鄉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其中,無物業管理的沿街商鋪由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設置定時定點集中投放點或定時到店收集。如需調整點位位置,投放時段、時長的,應經屬地城鄉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同意確認,不得隨意更改。
責任區公共宣傳欄或定時投放點顯著位置需公示管理責任人名稱,投放點分布圖、投放時間、收運時間和頻次等信息,在投放時間內建立“桶前督導”機制。
有條件的投放點安裝視頻監控,監控視頻統一接入全市垃圾分類信息監管系統。
(二)投放設施新建、改造提升。市級各類行業場所主管部門聯合城鄉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制定完善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設施設置標準,由各類行業管理部門督促指導管理責任人做好分類投放(收集)設施配置,做好撤桶并點。
未達到相應標準的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設施,由縣級行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新建、改造提升計劃,各投放管理責任人組織實施。其中,住宅小區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設施的選址、配置標準、功能等,需由投放管理責任人向住建部門或屬地街(鎮)報備后實施。
新、改、擴建住宅小區、公共建筑、公共場所等建設項目時,資規、發改部門要在出具項目規劃條件和立項審批時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設施配置要求納入;在設計圖紙審核階段,資規部門需結合建設、城鄉生活垃圾主管部門以及屬地街(鎮)意見,確保分類投放(收集)設施按照要求設計到位,在規劃驗收階段確保設施配置齊全到位。建設部門要確保分類投放(收集)設施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步建設,并加強施工質量監管,嚴格施工流程和工藝,確保分類投放(收集)設施質量,按時落地使用。
(三)可回收物與大件垃圾投放管理。根據不同場所分類需求,投放管理責任人需設置兼具生活垃圾分類與可回收物回收功能的集中投放點。商務部門、城鄉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要推動在社區、商圈、公共機構、住宅小區、村莊等場所支持回收企業投放智能回收設施,擴大智能回收設施覆蓋范圍。
住宅小區、村莊的投放管理責任人根據實際需求,在管理責任區內按照相關標準單獨設置大件垃圾(報廢家具等)投放區域,并做好投放告示。
(四)分類投放過程管理。住宅小區、商超、辦公寫字樓、村莊等投放管理責任人要做到每年“入戶入店”宣傳指導全覆蓋,引導居民、商戶及各類投放主體做好戶內分類,提高易腐垃圾精準投放質量,單獨投放有害垃圾,單獨收集并出售可回收物。
各投放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有權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向屬地街(鎮)或城鄉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報告。
四、分類收運體系建設
(一)其他垃圾、易腐垃圾。各縣(市、區)城鄉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或管理責任人可采用“以桶換桶”、分類直運的收運模式,并結合轄區內生活垃圾產生場所的不同區位、產生量等實際要素,合理配置分類收運車輛、科學安排收運計劃,做到及時清運,減少垃圾滯留時間。逐年、逐步建設一批閉環管理的易腐垃圾清運專線。
穩步實行由屬地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門)統一收運模式。管理責任區內的生活垃圾集中投放點不具備收運作業條件的,由管理責任人與收運單位商定設置收運接駁點,方便收運單位作業。收運接駁點原則上需位于責任區內部,如確需在城市道路、人行道接駁的,需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后設置,且在非收運時間內不可外擺垃圾收集容器。
管理責任人可根據本區域垃圾清運需求向屬地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提出清運申請,保障投放點垃圾入桶、無溢滿。
(二)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建立“村社或街鎮回收服務點、區縣分揀處置”的收運物流體系,可采取自行交投、車輛移動收集、預約上門的方式回收清運。鼓勵投放管理責任人與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開展定點收購合作。
商務部門要引導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充分吸納拾荒人員、環衛及物業保潔作業人員、居民等多方力量,提高回收行業規范化管理水平,不斷提高生活源的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回收利用率。
城鄉生活垃圾管理部門、住建部門要指導生活垃圾清運單位、環衛作業人員、物業服務單位在保潔過程中對低值可回收物進行分類收集,并通過再生資源回收系統回收。
(三)分類收運車輛規范。各轄區內各類垃圾收運車輛,涂裝分類標識、收運單位名稱和電話,易于群眾識別監督。運輸過程應保持密閉、車容整潔,無遺灑滴漏。新增的垃圾收集專用車輛應采用列入國家工信部公告目錄的新能源車輛。
(四)分類收運過程管理。城鄉生活垃圾的收運單位發現生活垃圾未按規定分類的,可以要求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標準進行重新分類后再予以收運。管理責任人拒不分類或重新分類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收運單位應當向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城鄉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報告,經同意后可拒絕收運。
生活垃圾轉運場所運營單位需建立門禁系統,做好接收車輛準入登記,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發現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要求其按照規定標準重新分類。拒不分類或重新分類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當向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城鄉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報告,經同意后可拒絕接收。
五、分類處理體系建設
(一)易腐(廚余)垃圾分類處理。各級城鄉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要明確易腐(廚余)實際處理需求,制定促進易腐(廚余)垃圾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的制度,各級住建部門要根據易腐(廚余)垃圾實際處理需求提升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能力,做到處理能力與實際需求相匹配。
農村地區可在農業農村部門的指導下采用產沼、堆肥等生化處理技術建設易腐垃圾處理站,就地就近處理易腐垃圾;其他類別的生活垃圾納入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體系。
鼓勵農產品市場、商場、食堂、餐飲單位以及有條件的居住區,因地制宜安裝易腐垃圾處理裝置,就地處理。
(二)回收利用。各級商務部門牽頭建立健全中低價值物回收補貼制度,按照專項規劃要求,推進生活源的再生資源綠色分揀中心建設,資規部門做好用地保障;建立可回收物數字化管理臺賬,搭建可回收物收集、運輸、分揀等全過程數據鏈,實現信息準確統計。
鼓勵引進一批規模化、規范化的一站式回收服務站點,做到回收利用能力與實際需求相匹配。
(三)分類處理過程管理。分類處理單位發現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要求其按照規定標準重新分類。拒不分類或重新分類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當向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城鄉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報告,經同意后可拒絕接收。
六、聯動和機制建設
(一)宣傳聯動。各級宣傳部門牽頭制定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宣傳中長期宣傳計劃,明確每季宣傳活動主題,舉辦垃圾分類宣傳周、垃圾分類主題日等系列活動,做到全面發動,全民參與,市、縣、街鎮、村社四級聯動開展,確保垃圾分類熱度不減、氛圍長期濃厚。
各級教育部門將垃圾分類作為重要教學事務之一,并建立垃圾分類知識教育長效機制,將垃圾分類納入教材或知識讀本、定期開展垃圾分類主題教育等實踐活動,每校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以生態文明教育和生活垃圾分類為主題的宣傳教育活動。
(二)志愿聯動。各級工、青、婦等群團組織要廣泛動員各類社會主體建立垃圾分類市、縣、街鎮、村社四級志愿者服務隊伍,按照有形象、有品牌、有培訓的標準,定期開展垃圾分類普法宣傳、公益宣講、入戶宣傳等志愿活動,與定時定點投放場所進行結對,開展志愿“桶前督導”。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垃圾分類志愿者培訓基地,培養一批長期參與、熟練掌握垃圾分類知識技能的固定志愿者隊伍。
(三)激勵機制。在有條件的定時定點集中投放點,鼓勵管理責任人推行智能賬戶和積分管理,增加智慧督導設備,提升定時定點集中投放點智能化管理水平。
各級城鄉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對垃圾分類投放成效明顯、桶前督導落實有力、監督落實到位、市民滿意度高的街道(鄉鎮)、村社、管理責任人、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或個人予以適當獎勵。
七、監督管理
(一)統籌評估。各類行業場所主管部門、城鄉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牽頭建立和完善本行業、本領域的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各自管轄場所(單位)、生活垃圾治理各環節開展監督檢查,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培訓和業務指導方案,并定期開展跟蹤指導與服務。
(二)網格化監督。將垃圾分類納入街鎮、社區、村(居)委會網格員管理職責,負責定期巡檢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情況,對巡檢發現違反生活垃圾分類規定投放、收集行為的要及時勸阻、引導;期間,發現投放管理責任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單位履職不到位的,應當及時記錄并向屬地街鎮、社區、村(居)委會報告。
(三)執法管理。各級城鄉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街道(鄉鎮)在收到投放管理責任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單位,網格巡檢員等社會主體關于垃圾分類情況報告后,應立即開展現場核查,對存在違法行為的及時將相關線索移交執法部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八、其他
本辦法自202*年*月*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年*月*日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對本辦法生活垃圾管理進行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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